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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未成年强奸案,成功认定从犯和自首,被告人量刑大幅度降低

作者:陈琳琳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9-02-15 18:00 浏览量:852

甲乙丙丁四人,其中乙是被害人的男友,因其觉得被害人对其不忠诚,出于报复心理,和其他几人商量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,其他几人均同意,甲乙两人还排出了先后顺序。陈律师的当事人丁表示同意。甲带着丁去买了避孕套。回来后,几人商量用灌酒的方法将被害人灌醉,排顺序,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。轮到丁的时候,他没有去。

阅卷的时候,陈琳琳律师发现,在甲乙丙丁的供述中,几乎每个人都在往外推责任,这是可以预料到的,但是几人的供述也有共同之处:甲说:“是乙看见我屋里有雪花牌啤酒,就和我们商量,让她喝酒” “后来乙、我和丙都给她酒喝来,这个李某某就喝醉了”丙的供述说“喝酒是乙的提议” 我方当事人丁的供述“乙看见家里有啤酒,就说用啤酒灌醉她” 被害人的询问笔录“一开始乙给我一瓶,后来甲和丙一个劲的劝我喝酒,还喂我啤酒”尽管每个人的表述各不相同,但是从中可以看出两点:(1)用灌酒方法迫使被害人就范是乙的提议(2)当事人丁既没有提议,更没有实施灌酒行为。陈律师去检察院和承办人当面沟通的时候,把能够说明当事人起的作用小的事实分类一项项列了出来,从起因缘由上、对案件的参与度上、灌酒这一手段行为的提议与实施上等等,其中最重要最有力的就是灌酒这个行为,因为这是本案中的手段行为,被告人是没有参与的,但是对于这一点公诉人并没有关注,当时,陈律师除了带着书面的法律意见之外,案卷也是带着去的,之前已经把涉及到这一事实的地方都用笔钩了出来,折角,一并拿给公诉人看,当时看完之后,公诉人当时表示,的确丁的参与是最少的。起诉书中认定了丁为唯一的从犯。

本案刚接手时陈律师就知道是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,所以从未想过自首的情节,后来会见时知道是公安机关给嫌疑人打电话,嫌疑人告知了其所在地点,公安机关来抓获,陈琳琳律师查阅并认真研究了几个关于自首的解释,发现2010年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》中有一句话: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,抓捕时无拒捕行为,供认犯罪事实的,可以视为自动投案。但是本案中并非案发现场,陈律师从中国知网上找了所有关于现场候捕型的论文,发现对“现场”的理解的确存在争议,一种理解是将其理解为案发现场,另一种理解是将其做扩大理解,不仅指案发现场,还应当包括得知公安要来对其抓获时的现场。陈律师又找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有关于候捕型自首的判决,其中有一个印象深刻,就是嫌疑人在医院就医时得知公安要来抓获,就等在原地,抓获时无任何抗拒行为,法院认定自首。陈律师将论文和案例提交法庭,最终得以认定自首。被告人的刑期有大幅度降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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